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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月21日就《關于規范本市勞務派遣用工管理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意見》)宣布,異地勞務派遣應當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
據此,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為上海的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務派遣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為勞務派遣員工辦理招工備案并繳納上海市的社會保險。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未在上海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派遣員工,也應當在上海繳納社會保險。
上海市人保局建議采用由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與上海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通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務派遣協議,明確由上海用工單位按照本市標準繳納上海的社會保險。
同時,上海市人保局稱,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開展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有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建立完善的勞務派遣用工管理制度,根據勞務派遣業務規模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派遣員工超過25人的,也應當和其他勞務派遣公司一樣,在上海設立固定的辦公經營場所、配備相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滿足上述情形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符合在上海從事經營活動的條件,應當依法在上海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依法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由分支機構作為派遣主體,簽訂勞動合同,辦理上海的社保繳費。
該《試行意見》還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其中,未在上海注冊設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所派遣的勞務派遣員工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以及勞動報酬等“即時發生式”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連帶責任的規定先行承擔。用工單位和外省市勞務派遣單位在上海注冊設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未按照本《試行意見》規定繳納上海社會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征收機構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理。
據介紹,從去年5月以來,上海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上升較快的勢頭初步得到遏制,各類企業在落實勞務派遣規范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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